預防“幫信罪”|網警打掉非法“吸粉引流”“幫信”犯罪團伙
公安部網安局 2024-12-31 12:17:29
通過各種方式為社交和短視頻賬戶吸引粉絲、增加流量,被稱為“吸粉引流”。近年來,一些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吸粉引流”的手段,為他們的詐騙活動引入潛在受害人。云南網警就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件。
8人團伙落網
近500部手機非法“吸粉引流”
云南省玉溪公安接到線報,轄區(qū)內有一家公司正在從事異常的“吸粉引流”推廣活動。接到線索后,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對這家位于玉溪市紅塔區(qū)的傳媒公司進行摸排調查。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網安大隊大隊長 張育松:“我們結合線下的一些蹲點,發(fā)現公司除了負責人期某是男性以外,其他全部都是女員工,作息時間也比較異常。
專案組還發(fā)現這家公司與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有聯(lián)系。
”
在掌握相關證據后,專案組民警前往兩個窩點展開抓捕。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網安大隊大隊長 張育松:“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座位,中間都有隔音板隔著,應該是方便進行語音通話、語音交流。每一個人的桌面上都有二三十部手機。
”
當天的抓捕行動,民警共抓獲期某等8名嫌疑人,查獲涉案手機496部、涉案電腦8臺以及大量電話卡、社交賬號等數據證據。
警方在現場查獲近500部手機,這家不到十人的公司為什么需要這么多手機?他們“吸粉引流”和電信網絡詐騙又有什么關系?隨著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這些疑問被逐一解開。
民警介紹,大量的人員以及流量通常會為平臺的商家?guī)砜捎^的收益。然而,也有一些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卻利用這些“吸粉引流”的公司充當“中間人”,為自己拉來更多的潛在受騙人員。為了配合這些電詐團伙拉來更多的目標詐騙對象,期某在網上發(fā)布了招聘信息。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長 譚舒元:“期某在挑選員工的時候,只選女性工作人員。
”
今年23歲的小燕就是在網站上看到了期某的招聘信息,上面寫的是招網絡客服。
成功應聘后,期某給小燕發(fā)了8個手機,每個手機上都登錄了不同的社交媒體賬號,這些賬號都有著一樣的“人設”。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長 譚舒元:“都是美女的頭像和昵稱,那些圖像有的會比較露骨,讓被害人一眼看上去,就覺得很激動、很高興的那種。
”
在這個傳媒公司的掩護下,應聘的女性員工的工作就是以網絡女主播的身份發(fā)布一些直播視頻,并在下方評論區(qū)物色年輕男性用戶主動搭話聊天。為了獲得對方的信任,這些女主播會主動發(fā)語音或者打電話給男性網友,希望能在其他社交平臺上加對方為好友。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網安大隊大隊長 張育松:“真實的語音打過去以后,男網友基本上相信了這是一個女的,加深了男網友的信任。簡單聊了以后,就會說可以加其他社交賬號來聊。
”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長 譚舒元:“如果被害人添加了號碼,和被害人聊天的對象就是真正的電詐分子了。
”
為電信詐騙分子和潛在的受害者搭上線后,期某及其團伙從電信詐騙團伙獲取相應的報酬。
團伙涉嫌“幫信罪”
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中期某及其團伙雖然并不直接實施電信詐騙,但卻充當了電詐分子和受騙人員之間的“中間商”,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警方表示,期某及其員工在明知其服務對象是電詐團伙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吸粉引流”服務,其行為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本案中,期某向詐騙團伙推送的人員中,就有部分人落入了詐騙分子“殺豬盤”式的圈套,被騙走大量錢財。
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春和派出所副所長 譚舒元:“抓捕當天,我們勘驗出來的社交帳號一共有500余個。
”
責編:曹曉林
一審:曹曉林
二審:喻志科
三審:熊佳斌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