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4-12-27 17:01:00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2月27日訊(通訊員 陳潔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容留他人在其駕駛的車內(nèi)吸食毒品的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陳某某與徐某某相識,2024年2月至3月,由徐某某出資,陳某駕駛車輛前往購毒,購毒后兩人在陳某某駕駛的車內(nèi)共同吸食毒品2次。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陳某某、徐某某及其朋友梅某某一起在KTV中唱歌喝酒,酒后三人協(xié)商由梅某某出資購買毒品共同吸食,后陳某聯(lián)系販賣毒品的余某某,并駕駛借來的車輛前往余某某處購毒,余某某提出要共同吸食,遂陳某某駕車至徐某某家附近,四人在其駕駛的車內(nèi)共同吸食了毒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摹鏊劝▊鹘y(tǒng)意義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營業(yè)性場所、交通工具、網(wǎng)絡空間等。
責編:馬如蘭
一審:馬如蘭
二審:徐典波
三審:劉永濤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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