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欣然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4-11-04 20:31:57
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欣然 通訊員 姚盼 吳春奕
【故事】
隨著汽車市場的迅速發(fā)展,二手車交易日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購買二手車后發(fā)現(xiàn)問題,主張“退一賠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2021年9月,劉俊花了6.1萬元從安磊手中購買了一輛二手小轎車,兩人簽訂了《二手車交易合同》,合同顯示,該車遭遇過交通事故,車輛有補漆,更換了車頭大燈。
一年后,劉俊開車的時候察覺車子不太對勁,但不知道是哪里出了問題,便想退車,但安磊沒有同意。
2022年10月,劉俊把車送到專業(yè)機構檢測,檢測結果為“重大事故、有進水痕跡、排除火燒”。后來,他又去查了查車輛保險事故信息,這輛車在2015年10月、2018年6月、2021年6月發(fā)生過交通事故,車損金額分別為2000元、7000元和5000元,但保險事故記錄中并未提及泡水情形。
劉俊認為,這些信息安磊都沒有告訴自己,他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欺詐,便向法院起訴,主張“退一賠三”。
然而,臨湘法院在審理中并未發(fā)現(xiàn)安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駁回了劉俊的訴訟請求。
劉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
臨湘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萬曙輝
劉俊雖然敗訴,但他主張“退一賠三”并非毫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消費者遭受經(jīng)營者欺詐可向經(jīng)營者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前提是經(jīng)營者存在欺詐行為。這里的“欺詐”主要是指,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惡意隱瞞,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法院依法查明,安磊確實知道該車出過事故,但只知道車子發(fā)生過碰撞并進行了維修,沒有證據(jù)證明他明知車輛泡過水而刻意隱瞞。而且在交易合同上,安磊寫明了車因為事故補過漆、換過大燈。盡管記錄不完整,但事實上不能苛求二手車經(jīng)營者完全掌握車輛事故和維修詳情,并在交易合同中完整記載。
從車輛保險事故記錄上看,三次車損金額均在7000元以下,說明該車遇到的是一般事故,不是重大事故或以上級別的事故。
劉俊進行車輛檢測時間是2022年10月,發(fā)生在二手車交易一年以后。檢測發(fā)現(xiàn)有進水痕跡,進水的時間和場景有很多可能,不能斷定車輛是在交易前發(fā)生的進水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3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機動車,消費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xiàn)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jīng)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消費者應當及時地維權,交易六個月后,經(jīng)營者則不承擔瑕疵的舉證責任。
綜上,安磊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劉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
責編:施泉江
一審:施泉江
二審:蘇莉
三審:唐婷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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