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不該成盲區(qū)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4-11-01 08:53:11

丁家發(fā)

今年61歲的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居民李珀(化名)在清潔樓道時不慎滑倒,造成髖關節(jié)骨折,落下九級傷殘。她雖然在當?shù)匾患椅飿I(yè)公司長期從事保潔工作,但因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yǎng)老金,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就意味著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再符合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也通常無法再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縱觀本案,羅江區(qū)居民李珀雖在當?shù)胤ㄔ旱膶徖碚{解下獲得了物業(yè)公司的13萬元賠償金,但自己仍承擔了30%的工傷責任,且讓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再度成為爭議焦點。有專家對此分析,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超齡勞動者不再適用勞動法規(guī)范,而歸入民法調整范疇,但訴訟時間成本較高,且無法確定是否能爭取到更多利益。

鑒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一種客觀現(xiàn)實存在,即使延遲退休制度實施后,還會存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為總有老年人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意愿;企業(yè)從降低成本的角度,也愿意招用他們。有勞動就會有風險,不能因為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把這個群體推到勞動保障制度無視或者空白的區(qū)域,而應該在制度上認可這種勞動,并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

勞動人口老齡化,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不該成盲區(qū)。有關部門應盡快專門立法,對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等勞動權益進行統(tǒng)一規(guī)范。比如,確定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建立勞動關系,要求簽訂用工協(xié)議,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可為超齡勞動者設立單項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參考國家工傷賠付的標準,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超齡勞動者購買商業(y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覆蓋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等合法權益的盲區(qū)。

(作者單位:安徽省醫(yī)藥集團公司黨辦)

責編:曹茜茜

一審:曹茜茜

二審:易博文

三審:王禮生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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