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萬“買”教師工作卻被騙!法院判了

  人民法院報   2024-08-19 16:45:02

湖南一女子與某信息咨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信息咨詢公司幫其取得教師資格證并解決帶編制的教師工作,并預付了9萬“誠意金”,不料竟落入精心設置的騙局......

近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師編制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原告與某信息咨詢公司分別承擔15%和85%的責任。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畢業(yè)于師范院校的原告孫某甲已31歲,距邵陽教師編制考試限制的年齡越來越近,卻始終沒有“上岸”。于是在同鄉(xiāng)孫某乙的介紹下,在某信息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的辦公場所與該公司簽訂了《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同》。雙方約定,某信息咨詢公司幫助孫某甲取得教師資格證并解決帶編制的教師工作,收取15萬元費用,且需預付9萬元誠意金,待工作及教師資格證落實后再付剩余6萬元款項,若不能落實則全額退款。

合同簽訂過程中,孫某甲發(fā)現(xiàn)并提出合同內容是“考試咨詢指導”,與事先約定不符。但某信息咨詢公司方解釋“簽合同只是形式,只要目的達成即可”。猶豫再三,孫某甲還是按照孫某乙的指示直接將9萬元轉入孫某乙的賬戶,由孫某乙出具收據(jù)。

而后,孫某甲多次催促,卻遲遲未收到事情辦妥的消息。直到2023年5月孫某乙病故,事沒辦成,錢也沒退。孫某甲只好向某信息咨詢公司追討誠意金。信息咨詢公司卻聲稱,合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簽訂的,誠意金也沒有轉給廖某或公司,故不愿退款。

此時,孫某甲才意識到,這是一場針對她迫切找工作的心理而設下的騙局,于是將信息咨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同》,并要求信息咨詢公司退還9萬元。

庭審過程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甲與信息咨詢公司簽訂的《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同》內容是虛假的意思表示,合同無效,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

《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同》以提供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為名,實質是托關系解決工作,違反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教育事業(yè)單位招錄工作人員合法正規(guī)的聘用或者任用制度,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亦為無效行為。

法院認為,在責任承擔方面,雖然孫某甲的9萬元直接支付給了孫某乙,但簽訂合同時信息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孫某乙均在現(xiàn)場,且加蓋了公司公章,基于上述表象,孫某甲有理由相信孫某乙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交易。某信息咨詢公司管理不規(guī)范、以加蓋公章的方式用自身企業(yè)信用為孫某乙的行為背書,應承擔本案責任。同時,孫某甲投機取巧、動機不純,企圖通過非法途徑謀求不正當利益,自身亦存在過錯。

審判結果

法院酌定某信息咨詢公司、孫某甲各承擔85%、15%責任,判決某信息咨詢公司應向原告返還76500元。雙方均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一款第(二)項明確“合同影響社會穩(wěn)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強度、行為的社會后果等因素。國家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招錄人員都有嚴格的招考程序,本案中,某信息咨詢公司與孫某乙抓住原告不惜花重金走捷徑尋找穩(wěn)定工作的心理,與其簽訂《教師招聘考試咨詢指導服務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通過非正常途徑為原告謀取國家崗位和國家資格證書,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與管理秩序,亦有損市場公平競爭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當為無效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原告投機取巧、動機不純,想著即使教師編制、教師資格證辦不成也能要求退款,其企圖通過非法途徑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也應當承當相應責任。

責編:施泉江

一審:施泉江

二審:蘇莉

三審:唐婷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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