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wǎng) 2024-05-17 09:30:24
原標題: 把“加班”當“值班”也是勞動侵權
你知道“值班”和“加班”的區(qū)別嗎?有用人單位在這個問題上玩文字游戲,給“加班”披上“值班”外衣,企圖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日前,揚州市中級法院判決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家電公司在法定節(jié)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員工居某按照該表上班。值班期間,居某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并無差別,均根據(jù)公司派出的工單從事家電維修工作,但公司未發(fā)放加班費。居某因此與公司對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節(jié)假日值班期間的加班工資。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訴求,維護了勞動者的加班權益。
在節(jié)假日或夜間,很多用人單位都會安排勞動者值班,因為值班定性和“欠費”問題也引發(fā)了不少勞動爭議。而哪些值班算加班,哪些值班又只算值班呢?其實,評判值班的性質,不看用人單位賦予了值班怎樣的外在概念和形式,把值班排進了哪種表里,而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干了哪些工作,或勞動者提供了哪些實質性的勞動。
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只是完成安全值守、接聽值班電話、值班信息反饋等例行值班任務,或者雖然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但工作強度和壓力明顯低于日常工作,且在值班期間可以休息,值班就不屬于加班。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的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無異,屬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延續(xù),或者勞動者提供了實質性勞動(不論實質性勞動是否與日常本職工作相關),且勞動數(shù)量和強度與日常工作相當,甚至超出了日常工作,勞動者的值班就具有了加班的屬性,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發(fā)放值班期間的加班工資。當然,如果勞動者在休息日值班,用人單位也可先安排勞動者補休。
一些用人單位因法律意識淡薄、規(guī)避加班責任等原因,模糊了加班與值班的概念與邊界,把“加班”排進“值班表”,給“加班”披上“值班”外衣,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勞動者加班的實質,不能抹殺勞動者的加班付出和加班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以“加班”是“值班”為由拒絕承擔支付加班費等責任,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加班權益。對此,勞動者應該在留存值班表、值班工作記錄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求助工會、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起訴等方式維權。
維護勞動者值班期間的加班權益,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工會等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升對投訴舉報線索的調查處置質效。立法機關、人社部門、最高法等可通過修法、出臺細則或法律解釋等方式,為用人單位規(guī)范勞動管理、勞動者維權以及外力監(jiān)督提供依據(jù)和指南。
責編:曹婕妤
一審:潘文秀
二審:詹娉俏
三審:熊佳斌
來源:中工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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